Post By:2018/11/26 18:02:13
区县级以上政府的拆迁行为,被通过土政策文件授权给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组织主体、实施主体”,责任下沉,规避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法律风险。无论是县区政府还是街道,从不发布表明是政府行为的征收安置公告。并且转嫁责任给村委会,创造性地提出了”搬迁人”和”被搬迁人”的概念。重赏之下必有勇夫,村狗亦蜂拥而上,鼓动三寸不烂之舌、菊花吐莲花,黑白两道助阵,胡萝卜加大棒轮番上手段。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执行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事关家家户户的”头顶大事”,必须召开村民会议通过。政府介入的征收安置,是外来行为。而村委会和村民在”自治体”内签约,等于左手跟右手签约。政府的行政行为,最终变为民事协议。一纸根本没有履行能力、特别没有违约责任承担能力的协议,形同废纸。事后推诿、扯皮、踢皮球频发。急于签约而答应的各种条件,到建设和回迁时只能是”算说了”,被搬迁人只能无奈中”说算了”。费劲心机,挖空心思,何谈”依法拆迁,阳光拆迁”?
也许我一个人不能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好,但至少不会让世界变得越来越坏,因为我能让自己做个好人!
[img]/tp/2017/0913/1019320287.jpg[/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