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7/1/17 12:31:55
天各一方,你完全错了,你只是自己认为的。一小区公共设施比如车位的产权属于政府,不属于任何个人及开发商。第二对于新建区小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建设时通过验收者,开发商取已得使用权,开发商有将使用权出售或租赁给业主的处置权。第三山东物业管理规定小区车位不得只卖不租。第四由于开发商是将车位使用权出售或租赁给业主不是产权,所以业主之间出售或租赁车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第五当遇到紧急情况下,国家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且不预赔偿。第六旧小区一开始无车位设置者,即是未向国家取得该公共设施使用权,后期物业没有改造车位将车位出售或租赁的法律权利,这种情况下才属于全体业主,如改造车位,只能收取管理费。很多人以为车位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自以为是,根本不知道法律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