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警方打掉一贩卖银行卡犯罪团伙

发布:2021/3/27 8:24:35  来源:即墨信息港  浏览次  编辑:佚名

“1张银行卡能卖1000块,现金秒结。”“真的吗?不会有风险吧。”“就是做赌博网站流水转账用,风险低。”“风险低,来钱快,虽然违法,但是风险不大,世上真有这种好事吗?醒醒吧,明天早上叫醒你的可能是警察。

3月25日,记者从即墨公安分局了解到,北安派出所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一起贩卖银行卡的40余人犯罪团伙,涉案人员遍及全国多地。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庞某坤、郭某龙等11人已被执行逮捕,其余人员均被依法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部分涉案人员到案

来钱快,没风险?没经验的年轻人上了当

周某今年23岁,即墨当地人,2020年5月,他的朋友庞某坤告诉他,可以卖银行卡赚钱,将其名下办理的“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或密码器、身份证复印件),打包出售,一套能卖1000元,而且当场给钱,只需要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卖出后什么也不用管。周某听说后非常心动,当即办了两张银行卡,去找庞某坤见面,当场得到了2000元现金。

此后的两个月,周某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卖给庞某坤14张银行卡,获利1万余元。在此期间,他将这件来钱快的好事告诉了弟弟,其弟又将消息告诉给5个人。众人尝到甜头后,也纷纷开始办卡卖钱,最后都通过周某之手售卖,周某从中拿提成。“一开始不知道做这件事是违法的,后来看新闻有贩卖银行卡被抓的情况,我才知道违法,但是我当时真的没钱了,所以继续铤而走险,贩卖银行卡赚钱。”周某说。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周某的经历,就是整个团伙所有嫌疑人的经历。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游手好闲、法律意识淡薄、侥幸心理等,都成为了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在到案的40余人当中,20岁至30岁的人占其中80%,这些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极容易受人蛊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办案民警孙松志告诉记者。

抓捕,一条线索牵出40余人贩卡团伙

据民警孙松志介绍,该犯罪团伙等级森严,有5个层级,上线发展下线,下线发展普通卖卡人员,层层抽成,上线每张卡能拿到数倍,经过层层抽成,低层人员只能拿到不足一千元。民警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一条线索,嫌疑人侯某民名下银行卡流水异常,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经过研判和侦查,决定对嫌疑人进行抓捕,侯某民到案后,其供述了上线和下线,民警顺线追踪、逐个抓捕,最终抓获涉案人员40余名,缴获银行卡70余张、U盾6个,POS机1台。

缴获的作案工具

辗转多地抓捕

记者了解到,该团伙涉案人员除青岛多个区市外,还遍及上海、石家庄、义乌等地,破案和抓捕过程非常艰辛。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庞某坤、郭某龙等11人被执行逮捕,其余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这些人名下的银行卡,每天有大量流水,单笔少则几千,多则十万,到账后很快就会转出。”孙松志告诉记者。

法律链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1月最高法、最高检出台了司法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有关认定问题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公安机关提示:

(一)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平时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一定要及时办理销户业务。不要为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

(二)一旦发现有买卖银行卡、证件和对公账户等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发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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