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5/12 14:49:42
据[url=http://120.221.95.3:8083/portal/itemList/detail?infoId=3e8e9bd2-b643-11ec-aa6f-02004c4f4f50]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url]消息,即墨博爱医院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被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核准登记临床微生物学专业开展了支原体培养和药敏检验检测。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二)给患者造成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二)给患者造成伤害;(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处罚方式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图片来源 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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