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8/9/4 14:55:35
[size=5] 近日,即墨法院审理了一起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判令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5300元。[/size]
[size=5]案情回顾[/size]
[size=5] 李某自2010年12月份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于2017年4月份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与某汽车配件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6月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5 300元,即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仲裁裁决: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25 300元。某汽车配件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支付李某经济补偿。[/size]
[size=5] 即墨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某汽车配件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经济补偿25 300元。[/size]
[size=5]法官说法[/size]
[size=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size]
[size=5] 本案中李某自2010年12月份起便到某汽车配件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但该公司并未履行该义务,李某为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符合相应法律规定。[/size]
[size=5] 法官提醒,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避免自身承担不利后果。(邹媛媛)[/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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