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8/8/24 16:30:19
[size=5]目前,全区多名农药经营者已成功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然而,并不是取证后就可以高枕无忧。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提醒农药经营者,要重视以下两个容易忽略的问题。[/size]
[size=5] 一是采购农药时,应首先让供货方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如供货方未办理,要暂时停止与其合作。否则,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size]
[size=5] 二是要重视台账系统维护工作,重视农药废弃物回收。《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size]
[size=5] 新《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经营者提出更高要求,对违法经营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广大经营者应提高认识,守法经营,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大环境。[/size][size=5](秦金燕)[/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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