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即墨区首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到账
8月13日,青岛某园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向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缴纳了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是即墨区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后收取的首笔赔偿金。
据了解,青岛某园林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的企业。2020年12月,该公司与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达成协议,建设低温热解生活垃圾处理站,负责处理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生活垃圾。2021年7月20日,因进出站道路进行路面硬化,垃圾运输车无法进入垃圾处理站,公司将收集的约20吨生活垃圾暂时堆存于道路西侧,且未采取防止渗滤液流失措施。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执法检查发现后,在当天监督其进行了清运,并同步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考虑到企业已立即进行了清运,产生污染时间较短且影响较小,经过综合研判,没有要求企业对土壤进行修复,但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既然对环境造成了影响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青岛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即墨大队副大队长吴东海说,最终通过磋商协议,企业自愿赔偿缴纳3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这3万元的赔偿金存入了即墨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专用账户,日后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缴纳,是即墨分局有效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导致的“个体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迈出的关键一步,也是即墨分局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一个缩影。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今年以来,即墨分局对执法过程中的典型案件,特别是涉及环境修复的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总结,并结合上级有关文件,制定出台了《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即墨分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收缴使用办法》,对应当缴纳生态赔偿金的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提高了工作的指导性和规范性。同时,对污染后果相对较轻的“小当量”的损害赔偿事件进行了探索,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下一步,即墨分局将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