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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2018/6/2 10:11:26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全面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区域性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他火灾隐患未能完成整改的,相关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应当采取停用、专人值守等安全管理措施,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加强重点部位看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安全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充分发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分片包干开展消防巡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应急防范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巡查,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区域的相关建筑物和群租房的排查管理,保证每条街道有巡逻检查队伍,每个单位有值班巡查人员,每栋建筑有人员实名看护。
三、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告知和督促村(居)民、业主清空楼梯、过道、屋顶、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部位堆放的可燃物及其他杂物,清除影响安全疏散和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保消防设施完好和疏散通道畅通;及时检查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以及电缆桥架在楼板处的防火封堵情况,确保封堵严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安全检查,严禁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单位、社区(村)微型消防站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做好应急准备,一旦发生突发火情能够第一时间到场处置。
四、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职责。一级森林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
        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等物质,重大外事活动重点区域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作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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