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新贴回复
返回列表1

查看:2817     * 贴子主题:以案说法:为争房产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赠与协议被判无效

帅哥:qw5066



积分:530
注册:2006-06-29
沟通:
Post By:2024/2/27 15:00:34
张某欣持有赠与协议,主张其父亲生前口述、其妻子书写后再由其父亲签名的协议有效,要求按协议内容判令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房屋归其所有,能否获法院支持?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张某欣以败诉而告终。
据了解,张某、王某夫妻二人生育六个子女,名下有两处宅基地,分别为一处祖屋和一处房屋。2009年、2022年,张某、王某先后去世。后张某欣称,2006年父母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大致为“父亲一处房屋,转入儿子张某欣名下。”落款处有父亲张某和张某欣的签名。因张某欣与兄弟姐妹五人就该协议书效力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欣遂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并判令登记在父亲名下的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张某兰、张某成、张某东、张某芹、张某建辩称,其父亲从未表示要将该房产单独留给哪一个子女,也从未表示已将该房产卖与或者赠与张某欣。
即墨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欣所提交协议全部内容为其妻子所写,此外,只载有其父亲张某及张某欣签名字样和手印,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及中间人在场。就协议中其父亲签名真实性,张某欣申请鉴定。承办法官王冬梅根据张某欣申请依法向相关机关和单位调取多份检材,最终因张某欣无法提供有效检材致退案。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该协议原则上属于孤证。张某欣妻子作为利害关系人,其书写内容是否是张某欣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清楚,也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已将协议书读给其父亲听。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欣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父母之间房屋赠与关系成立,张某欣要求确认该协议有效的证据不足,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据此,即墨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欣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某欣不服,并提起上诉。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就赠与合同等合同的效力而言,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一个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是意思表示真实的行为。张某欣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书内容是其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其父亲作出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支持张某欣的主张。
在此,法官提醒,为保证赠与协议效力,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可以录音录像,保留影像证据,或有无利害关系人进行见证,且见证人要签名、捺印、确认,签订赠与协议后也可以进行公证,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文/通讯员 王安娜 信网记者 赵彦阅
<<上一主题|下一主题>>
返回列表1
Powered by ShuzirenCms © 2003-2024 Shuzire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Processed in 0.01135 secon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