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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198     * 贴子主题:即墨撤销多个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公司,快看看有没有认识的

靓妹:东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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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23/6/28 15:53:57
[color=#666666]青岛恒鑫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color]
[color=#666666]2023年4月11日,李庆帅向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你公司在2015年9月6日的公司设立登记中,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冒用其身份信息及本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经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认定你公司在2015年9月6日获准的设立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color]
[color=#666666]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5年9月6日获准的设立登记。[/color]
[color=#66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的规定,你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color]
[color=#666666]  鉴于2019年6月23日,青岛恒鑫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青岛恒鑫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吊销证明,证明该公司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因此通过登记住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告知书,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color]

[color=#666666]青岛昌利隆工贸有限公司:[/color]
[color=#666666]2023年4月14日,赵宇胜向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你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的公司设立登记、2015年5月18日的公司变更登记中,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冒用其身份信息及本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经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认定你公司在2015年4月15日获准的设立登记、2015年5月18日获准的变更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color]
[color=#666666]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5年9月6日获准的设立登记、2015年5月18日获准的变更登记。[/color]
[color=#66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的规定,你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color]
[color=#666666]  鉴于2019年6月23日,青岛昌利隆工贸有限公司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青岛昌利隆工贸有限公司吊销证明,证明该公司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因此通过登记住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告知书,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color]

[color=#666666]青岛通和纺织有限公司:[/color]
[color=#666666]2023年4月17日,刘恒亮委托刘恒星向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你公司在2016年12月7日的公司设立登记中,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冒用其身份信息及本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经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认定你公司在2016年12月7日获准的设立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color]
[color=#666666]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12月7日获准的设立登记。[/color]
[color=#66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的规定,你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color]
[color=#666666] 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人员于2023年1月13日到青岛通和纺织有限公司注册地青岛市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东山前村进行实地核查,该公司在注册地无法找到。因此通过登记住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告知书,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color]

[color=#666666]青岛康坤贸易有限公司:[/color]
[color=#666666]2023年4月14日,于钦信向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你公司在2015年4月2日的公司监事备案登记中,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证明材料,冒用其身份信息及本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经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终结,认定你公司在2015年4月2日获准的监事备案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color]
[color=#666666]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5年4月2日获准的监事备案登记。[/color]
[color=#666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的规定,你公司享有听证的权利。要求举行听证,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color]
[color=#666666]  鉴于2019年6月23日,青岛康坤贸易有限公司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青岛康坤贸易有限公司吊销证明,证明该公司通过住所无法取得联系。因此通过登记住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本告知书,本局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到本局领取此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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