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3/5/4 14:47:26
近日,半岛网(0532-80889235)注意到青岛市行政处罚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4月28日发布的信息显示,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琴岛牌”一级大豆油抽检不合格,被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罚款5000元。
根据2022年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琴岛牌”一级大豆油(生产日期:2022年4月2日)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5-2017《大豆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3月15日依法对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下达了青市监处罚〔2023〕14110号处罚书,罚款人民币5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爱企查显示,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11日,注册地位于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99-1号,法定代表人为张美华。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食品生产;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品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批发;食用农产品批发;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青岛国香粮油有限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