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2/9/2 9:11:50
中宏网山东9月1日电 记者从青岛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信息公示平台了解到,青岛城阳玛丽妇儿医院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被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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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该单位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