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2/7/21 9: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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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16时23分,韩某某驾车行驶至即墨区通济街道张家西城北村警务室东路口时,与纪某某驾驶的车辆相撞。
经过民警现场勘查,当事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纪某某无事故责任。
交警提醒,驾车通过路口时,一定要仔细观察路况,减速慢行,安全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