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2/1/24 14:29:17
近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发布青综法罚决字〔2021〕第C3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九水路以南、石牛山路西、枣山路北正在建设的“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改造项目4364-02地块22号至28号、S3-1、S4号楼及地下车库(B-1))项目,虽然已经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370200202113024号)。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目前该项目22号楼建至负一层封顶,建成面积为526.68平方米;25号楼已完成负一和一层施工,建成面积为502.97×2=1005.94平方米;26号楼已完成负一和一层施工,形成建筑面积为:494.07×2=988.14平方米;27号楼建至负一层封顶,建成面积为:514.01平方米;28号楼建至负一层封顶,建成面积为526.68方米。共计形成建筑面积3561.45平方米。 当事人的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调查了解到,青岛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青银高速以东、九水路以南、石牛山路西、枣山路北正在建设的项目名称为森林公园。2022月1月20日,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了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于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