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1/11/29 10:27:29
青岛利群药品经营有限公司北方超市店(以下简称“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贮藏药品的温度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据该法,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进行了警告处罚。
据了解,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9月23日,到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敞开式销售区的止咳化痰货架上,发现有标识“肺宁口服液”共两盒。药品外包装上标识“【贮藏】置阴凉通风处(不超过20℃)”,而该店内有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1℃、湿度51%,此外在该店提供的温湿度记录本中显示记录的温度21℃、湿度55%。
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据该条例,李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1月19日依法对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下达了青李沧市监药执三行罚字〔2021〕1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警告处罚。
据天眼查企业信息网站显示,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成立于2015年8月31日,经营范围包括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零售: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备案凭证开展经营活动)、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于此事,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的总公司青岛利群药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信网,此前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售卖的两盒“肺宁口服液”,因未搁置在储藏柜内,导致该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整改当日,利群药品北方超市店就按照药品储藏规定进行了整改,涉事的两盒“肺宁口服液”,已被工作人员做退回处理,不再售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