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21/10/12 15:23:25
[img]/tp/2021/1012/1523220510.jpg[/img] 10月08日08时33分,靳某某驾驶轿车,沿即墨区长江学校东侧沥青路行驶,左转弯时,与一辆直行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
接警后,交警迅速赶往事故现场,当事人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宋某无责任。
即墨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需要转弯、掉头时,应当减速慢行,仔细观察所占用车道车辆行驶情况,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顺利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