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9/3/15 8:19:27
[color=#434343] 刘某系某通信公司技术人员,负责线路巡检。2018年12月份的一天,他接到同事电话,告知其某部队通信光缆发生故障,急需维修,但同事没有时间,想让刘某临时帮忙维修,刘某表示同意。[/color][color=#434343] 刘某与部队的战士一起经过巡检,发现有一处光缆断掉。谈好价格后,刘某修好了光缆。战士告诉刘某,费用需要等审批下来才能给付。因费用没有及时审批下来,刘某没能如约拿到钱,虽然战士作了解释,依然引发刘某的不满。等不及的刘某遂在工作期间,来到维修地点,剪断已经修好的光缆,导致部队正在召开的会议被迫中断。5天后他再次来到维修地点,二次剪断光缆。[/color][color=#434343] 当派出所打电话给刘某后,刘某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虽然,部队出具谅解书,认定剪断的光缆为一般军用设施,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但是军事通信设施神圣不可侵犯,刘某两次破坏军事通信设施的行为必须受到刑事追究。[/color][color=#434343] 2019年3月4日,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对其提起公诉,鉴于事出有因,刘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该院建议法院对其从轻量刑。[/color][color=#434343] 法律链接:[/color][color=#4343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实施损毁军事通信线路、设备,破坏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干扰、侵占军事通信电磁频谱等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定罪。”[/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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