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9/3/7 10:51:12
[size=5]看看,这就是即墨[/size]
[size=5]
[/size]
[size=5]我于2015年11月26日在即墨长江一路与嵩山二路交汇处经营沂蒙小院酒店担任法人一职务,并与该地租赁合同期为5年(有房屋租赁合同为证据),占地面积约1000平方,其中地面建筑属我在合法合规中自主搭建。2018年9月26日政府征地拆迁,当时贴出公告(本人保留有手机照片),也就是说在我们租赁合同期内出现了拆迁事由,当时签租赁合同时里面着重签订了拆迁问题(租赁合同第十三条):如遇政府或有关部门征用拆迁等问原因,确需收回该房屋土地时,其中因拆迁造成的营业损失补偿、拆迁损坏补偿以及装修补偿等补偿款由我方享有。但是2018年9月25日(我们租赁合同期内)的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对即墨第二十八中学东侧新建小学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限期我们整体搬迁。并在公告的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的指出了关于拆迁的补偿款、补偿价值以及补偿方式。[/size]
[size=5]公告第六条内容如下:[/size]
[size=5]1、商业性、办公类非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权属证件载明的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建筑面积作为补偿面积。以确认的补偿面积按照非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结算补偿金;[/size]
[size=5]2、工业、仓储类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价值为准。[/size]
[size=5]其他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补偿。[/size]
[size=5]公告第七条内容如下:[/size]
[size=5]1、拆迁补助费:[/size]
[size=5]按照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计发。[/size]
[size=5]2、经营性补助费:[/size]
[size=5]取得营业执照且合法有效,房屋地址和营业执照注明的地址一致,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经营性补助费按照确认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size]
[size=5]看到公告后我也遵循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店铺的搬迁。但是拆迁后迟迟不见补偿款,于是我找房东询问此事,被房东以各种理由推卸、辱骂等不与我正面回复,双方多次交涉无果我便报警,警察说此事属于政府行为,这个我们不管。于是我带着租赁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拆迁办询问此事,拆迁办王主任(女)给予回复说:公告是我们贴的,房子是房东自己拆的,钱是给的房屋所有人。我说地面房子是我自己建的,补偿款也有一部分是属于我的,你们为什么把应该补偿给我的钱给了房东。王主任却说让我到法院状告房东。[/size]
[size=5]我们只是为了维持生计本本分分做生意的普通老百姓,为什么我向有关部门反映却像踢皮球一样被踢来踢去?国家给的补偿也是按照我自己搭建的房屋来给予评估,为什么拆迁办私自把我的补偿款给了别人?为什么我的损失没人管?我不相信即墨政府部门竟这般不公平的对待老百姓,无奈之举,只好发布网络上来寻求有关部门的帮助。[/size]
[size=5]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可提供图片、视频、录音等相关证据。[/si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