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 By:2018/7/9 16:04:15
近日,青岛市即墨区蓝村法庭判决了一起离奇的案子,同一个法庭前六轮的判决结果,都得到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认定,败诉人立名目、换法官,案子出现大逆转。
青岛顺美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美驾校)成立于2005年,座落在即墨区风景秀丽的大庙山脚下,是一所集现代化、科学化、系统化于一体的封闭式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基地;是由山东省交通厅、青岛市交通委、即墨区交通局联合验收批准的一类综合驾校;是青岛市公安局驾培处指定的训练场所。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本案涉事驾培教练张坤业是青岛永昌实业集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的兼职教练员。2012年11月29日上午9时许,永昌公司兼职教练张坤业私自开着自己名下的私家车,因顺美驾校训练场地在训练科目规划设计上等硬件设施都比永昌公司正规的多,所以永昌公司兼职教练张坤业就偷偷的带领他自己对外招收的学员李恩龙、孙秀华、赵宁等到顺美驾校场地练车,张坤业因临时有事开着教练车外出办事,在教练员张坤业不在现场的情况下,上述三名学员私自开着张坤业的私家车在顺美驾校场地练车,由于学员驾驶技术操作不当,将张坤业的私家车翻入顺美驾校院外的深沟,导致三名学员赵宁、孙秀华、李恩龙不同程度的受伤。事故发生后,顺美驾校现场全体工作人员迅速反应,积极参与抢救伤者,并为伤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有医院缴费收据为证),在抢救过程中我们才发现以上三名学员并非顺美驾校学员而是报名在永昌公司培训的学员,但是,我们并没有因为三人不是顺美驾校的学员而放弃施救,积极协助医院全力抢救伤员,并于事故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
事故发生后,学员赵宁将永昌公司及永昌公司兼职教练张坤业起诉至即墨区人民法院,顺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责任承担问题的争议主要发生在教练张坤业的身份问题上,法院认定张坤业系永昌公司的教练,张坤业的培训行为系永昌公司的职务行为,原告所受损失应由永昌公司全部承担,即永昌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张坤业和第三人顺美驾校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以(2015)即商重字第1号判决书判决永昌公司赔偿赵宁经济损失309578.8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永昌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2民终4014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员孙秀华将永昌公司及永昌公司兼职教练起诉至即墨区人民法院,顺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永昌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原告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张坤业和第三人顺美驾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以(2014)即商初字第106号判决书判决永昌公司赔偿赵宁经济损失91467.44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永昌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2民终2395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员李恩龙将永昌公司及永昌公司兼职教练张坤业起诉至即墨区人民法院,顺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定被告永昌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百分之八十,原告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张坤业和第三人顺美驾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以(2014)即商初字第107号判决书判决永昌公司赔偿赵宁经济损失134653.78元,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永昌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02民终2210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的各项费用合计为557414.22元,永昌公司已缴纳至即墨区人民法院,履行完毕,法院已予以确认。
即墨区人民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并已审结5年,然而在2017年8月3日永昌公司突然翻供,卷土重来,即墨区人民法院审判员以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重新翻案判定顺美驾校和张坤业向永昌公司支付案件费用557414.22元。
事实根据如下:张坤业是永昌公司的兼职教练。该事实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014号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210号判决书、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395号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判决也予以确认。且除以上三名学员外,张坤业还为永昌公司培训着若干学员。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4014号判决书认定:事故发生时张坤业是永昌公司的兼职教练,其培训学员赵宁练车的行为是代表永昌公司的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永昌公司承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395号判决书认定:事故发生时张坤业是永昌公司的兼职教练,其培训学员孙秀华练车的行为是代表永昌公司的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永昌公司承担。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210号判决书认定:事故发生时张坤业是永昌公司的兼职教练,其培训学员李恩龙练车的行为是代 表永昌公司的职务行为,责任应由永昌公司承担。
张坤业是永昌公司的兼职教练,顺美驾校无权也没有义务管理张坤业如何培训永昌公司的学员。张坤业在代表永昌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私自违规跑到顺美驾校场地进行驾培训练,最终造成他人受到伤害,应当由永昌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且永昌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后无权向顺美驾校追还赔偿。
赵宁、李恩龙、孙秀华三人均是永昌公司的登记培训学员,他们跟随张坤业擅自到顺美驾校的训练场地练车而顺美驾校毫不知情,也没有经过顺美驾校的允许。顺美驾校更没有允许张坤业可以私自带非顺美驾校的学员到顺美驾校的场地练车,所以顺美驾校的场地是否存在缺陷对他们的受伤均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本次判决永昌公司向顺美驾校追偿其向自己学员应当赔偿的损失,即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可最终即墨区人民法院却判决顺美驾校与张坤业赔偿永昌公司的全部损失,面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即墨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的判决,是否公正公平,让人不禁产生疑问,希望即墨区纪委、监察委对本案审判过程中办案人员是否真正依法公正判决给予关注,切实保护普通公民对法治的信仰,维护法律尊严,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健康有序进行,我们期待法律公正的裁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